因“爱”生“恨” 开帖“挂”人不是正确打开方式!

2024-10-16 11:31:03    来源:兴化法院    

王二与小美相识于网络,因为共同的爱好,二人很快成为无话不谈的密友,一段时间后,二人产生了“奔现”的想法。见面后,王二被小美靓丽的外表吸引,便鼓起勇气主动向其表达了追求的想法。本以为小美会答应自己,怎料小美早已名花有主,遂婉拒了王二的爱意,二人不欢而散。

回到家中,感觉自己被欺骗的王二越想越气,于是便在某虚拟网络社区,以“如何评价这种女生”为题,将其与小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曝光于众。为增加文章真实性和影响力,王二还将小美的姓名、户籍地、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“挂”了上去。

该帖子一经发布很快引发热议,网友纷纷评论“盖楼”,短短数日楼层已高达2000层。另外,在帖子评论区,王二多次通过回复留言的方式,刻意将小美塑造成拜金女形象。因该贴热度高且泄露了小美个人信息,很快便被小美的同事等现实朋友圈知晓,从而导致小美的社会评价急剧下降。

本案中,王二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用户数量较多的平台上公开发帖,虽对小美的微信备注名进行模糊处理,但却在帖子评论区直接公布出小美姓名、工作地、户籍地等个人信息。另外,王二使用“如何评价这种女生”为标题,在贴子评论区与网友讨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私下见面聊天内容,引导网友将小美塑造成拜金的形象,对小美的人格进行了贬损,丑化其社会形象。且在小美多次联系王二要求其删除贴吧内容的情况下,仍然保留贴吧内容,该不法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小美的隐私权、名誉权。

公民的隐私权、名誉权受到侵害的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,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损失。后经法院协调,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,由王二在该虚拟网络社区发布不得少于十天的道歉函,同时一次性赔偿小美各项损失2000元。

【法官说法】

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,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。网络“挂人”以泄愤、引流、取乐作为主要动机,将以人和事为素材、以情绪和意志为内核的指向性信息,公之于微博、知乎、贴吧、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,意在通过网络议题构建争议框架以引起公众关注,进而形成对“被挂者”不利的舆论力量。“挂人”行为往往侵犯了“被挂者”的隐私权、名誉权,对此“挂人者”应对“被挂人”承担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。

(许薇)

[编辑:MR ZHAO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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