顶楼出让时,阁楼必须一并转让吗?

2024-09-27 16:35:10    来源:江苏采编中心    

阁楼一般是开发商作为顶层的附属建筑赠送给房屋购买人的,通常不具有独立的产权,那顶楼房屋出让时,阁楼必须一并转让吗?近日,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阁楼物权归属引发的纠纷。

2023年7月,王某意欲购买孙某的顶楼房屋,该房屋附带当初开发商送的阁楼。但该阁楼一直是孙某前夫陶某占有、使用,孙某并无阁楼钥匙。王某要求连同阁楼一起购买,孙某表示,会积极配合王某通过合法途径索要阁楼,该条款也被写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。同年8月,王某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,多次索要阁楼未果后将陶某告上法庭。

法庭经审理查明,案涉阁楼无不动产权证书,无单独水电气表,且与顶楼房屋相互独立,由室外楼梯间出入。该房屋及阁楼系陶某婚前从开发商处购入,与孙某结婚后,因与别人有债务纠纷,怕房屋被处理,故将房屋过户给孙某姐姐。后陶某与孙某协议离婚,房屋又过户至孙某名下,双方就案涉房屋及阁楼达成一致意见,即卖房要征得陶某同意,阁楼不卖,卖房款除去贷款后双方均分。

法官认为,作为顶层房屋附属空间的阁楼一般情况下应与房屋一并交易,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本案中,原告认为案涉阁楼系房屋的附属,取得房屋所有权就有权要求被告交付阁楼。实则不然,首先,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看,房屋建筑面积与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相符,不包含阁楼,中介房源信息登记表也注明“没有阁楼”,且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也明示不卖阁楼,以上证据足以证实案涉房屋价款中并不包含阁楼;其次,原告签订合同时清楚了解案涉房屋由陶某占有、使用,且从当事人陈述来看,陶某也并非非法占有、使用阁楼,故原告无权要求合法、正当占有阁楼的被告向其交付阁楼;再次,案涉阁楼虽无独立产权,但有单独楼梯,与顶楼房屋物理分割,且未与顶楼房屋形成一个整体,从而不可分割,而是可以单独使用,其不与顶楼房屋一并转让不影响顶楼房屋的占有、使用。综上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
买顶楼住宅赠送阁楼,主要是房地产市场促销的一种手段。买房者在购买房屋时,一定要弄清阁楼规划、配套、产权等内容,并在买卖合同中就阁楼面积、位置、属权等进行明确约定,才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。(淮阴法院颜从年、陈婷婷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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